基本案情:
申請人∶ 合肥現(xiàn)代天鵝環(huán)保科技有限公司
委托代理人∶ 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
申請人不服我局商評字【2019】第000250377號《關于第29967857號"
中工天鵝"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》,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(2019)京73行初字第15786號行政判決書,判決撤銷被訴決定,并責令我局重新作出決定。該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我局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。
法院判決認為:
第8317544號"夫鵝"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三)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因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被撤銷,故引證商標三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。原告放棄"燈;風扇(空調部件);廚房用抽油煙機;暖氣片"商品上的注冊申請,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"冷卻設備和裝置;太陽能熱水器"商品與第169879號"天鵝"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-)、第7294369號"天鵝"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二)、第47732號"天鵝"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四)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。申請商標相對于各引證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(guī)定的情形。
經復審查明∶引證商標三因連續(xù)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銷,該商標已無效。
根據法院判決,我局認為,鑒于引證商標三已被撤銷,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。申請人放棄"燈;風扇(空調部件);廚房用抽油煙機;暖氣片"商品上的注冊申請,該部分商品的駁回決定已生效。我局僅針對"冷卻設備和裝置;太陽能熱水器"商品進行審理。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、二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,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、二、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我局決定如下∶
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。